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青州城投资产收益权系列产品)

linbin123456 2022-10-18 241
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青州城投资产收益权系列产品)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在国有企业的管理怎么做才合理2、2022年国有土地使用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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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的管理怎么做才合理

笔者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以设立国有资产信托体系为基础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重新梳理国家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国资委为国有资产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受益人"主体之一的定位,从而确认国资委对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的合法收益权

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其本质应为经济布局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及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问题。随着对商品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入,政府多次改革国有企业,不断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机制,以求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使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

实际上,大多数投资者更为看重的是,政府所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稳定透明,资本(资金)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否规范有序,以及企业(公司)内部是否拥有科学合理的机制以保障所有者权益。这些要素对我国现行体制和机制而言,恰恰是国资改革行至今日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国资委合理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权能之难点所在。

国资委若要合理实现其监管权能,必须立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层面和深度,对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实行再深化、再完善、再创新。笔者试将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操作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从"组建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到"以委托关系确立国资委的股东会法定权能"

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内部,由于所有者代表严重缺位,屡屡出现为追求内部人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即便企业效益较好,也并非因为遵循经济规律或市场法则,而是源于"一把手"经济这种非正常因素。

然而,面对这种普遍情况,国资委却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当然不能对此坐视不管;另一方面,又苦于"政企分开"原则及"特殊政府机构"身份的限制,无法对企业的经营直接进行管理或调整。

国资委要解决矛盾、摆脱困境,必须完善国有独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而言就是,国资委依《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组建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并确定董事会构成和运作的基本原则;选派董事进入董事会,代表国资委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股东法定权利。组建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不仅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合理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权能,而将出资人代表的部分具体职权,让渡给其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他权能行使主体(董事会),以确保国资委自身定性与站位(股东会)准确的途径之一。

实际操作中,应首先确立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实质是行使公司治理中股东会的法定权能,这是确保国资委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定性清楚、站位准确的前提条件。其次,应充分利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及股东会在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的权利,以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定方式,明确国资委与董事之间为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国资委放弃直接管理权,采取选派董事并与之签订合同或契约的方式,委托其代表自己行使出资人代表的部分职权)。同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董事会构成和运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国资委和董事(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使之相统一。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深化为"以信托关系确认国资委的合法收益权"

依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利,且"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由此可见,股东因出资而享有收益权,是毋庸置疑的。难点在于,国资委要实现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及国有股权红利的收益权,应该采取哪种方式才更合理合法?

笔者看来,最为合适的形式莫过于"以全国人大特别立法或由国务院颁布专门法规的形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国资委作为国有股权总股东代表,分取股权红利的合理性。同时,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确认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国有独资企业利润的合法收益权"。

就此,笔者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以设立国有资产信托体系为基础,重新梳理国家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国资委为国有资产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受益人"主体之一的定位,从而确认国资委对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的合法收益权。

本文所称国有资产信托,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以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受让此国有资产,并允诺按所有者意愿,为所有者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资产进行管理、经营、运作、处分的行为。可见,国有资产信托成立的前提,是信托行为及其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国有资产信托法律关系中,国家的身份由所有者变为委托人(信托方),国有资产转变为信托财产;与之相对应,国有独资企业的身份由经营者转变为受托人,并由此取得国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

国有资产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国家)须明示以下内容:1.设立国有资产信托的目的,在于使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2.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所有者的主体代表(因其"代议机构"之特性,无法有效行使委托人的具体权能),授权国务院代其行使委托人对受托人(是否忠实履行信托合同各项规定)的监管权能。3.国有独资企业因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所获取的利润(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应按一定比例(由信托合同订立双方事先约定)预先提留,交付财政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即三个法定的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受益人。4.财政部所收国有资产收益资本金,编入政府公共预算,只限用于社会公共事务支出;社保基金所收国有资产收益资本金,编入社会保障预算,只限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及福利事业支出;国资委所收国有资产收益资本金,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限用于国企改制重组成本、补充企业资本金、发放国资委选派进入公司(企业)内部的董事与监事之酬劳、企业技术自主创新及国资监管制度创新之科研费用、合理有效运营国有资本的必要成本或投资等支出。5.国有资产收益在依法缴税和交付指定的受益人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的佣金(信托报酬),由企业自行留用及支配。6.信托合同履行期满后,国有资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即信托财产最终所有权受益人,国家依具体情况判断并决定是否与国有独资企业继续签订新的国有资产信托合同。

从"创建持股型资产经营公司" 深化为"以授权关系明确国资委调整经济布局的权能"

在国资委代表国家所履行的出资人职责中,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权能,即"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现阶段,已经明确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就是要创建并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这一问题。

1.国有经济"进""退"方向及其法律要因。

要确定国有经济"进"往何处、"退" 往何处,必须先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将国有资产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可交易的物"和"在经济活动或商业活动使用中的可以交易的物"。对前一类财产,国资委只是以政府特设机构的身份,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而对于后一种类型的财产,国资委作为政府以行政授权方式予以确认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理应享有各种民事法律规定的属于所有者的各项权利,并行使与所有者权利相对应的职能。

通过上述法理解析可知,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必进"的行业领域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重要资源行业。此外,还有一些领域,虽不属于前面所说"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可交易的物",但因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或某种特殊的价值,也应归于"必进"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主要为基础设施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明显支柱性、优势性或骨干性的国有独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与"必进"相对,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必退"的行业领域,应为市场机制已经完全成熟并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的行业,以及国有经济在资产总量、技术优势、灵活程度等方面已经明显不具竞争力的行业。对于此类行业中的企业,国资委应依照《公司法》,将其改建或改组为完全意义上的公司。国资委所持有的公司国有股份或出资权利,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依法定程序,转让给自然人或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从而达到资金回收,吸收多方主体投资,实现股权多元化的目的。然而,这样做并不意味国家所有者完全放弃监控权,具体实践中,可借鉴英国"黄金股"的经验,以法律形式赋予国资委在这类企业重大事宜方面拥有"一票否决"权力。

至于那些既不在"必进"之列,也非"必退"之类的行业或企业,国有经济进退之抉择,应完全顺应经济规律或市场法则,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和最终目的。

2.创建持股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国资委陷入尴尬处境原因之一,就是身为特殊政府机构,存在"行政上被授权"和"所授权能需按市场经济原则实施行使"的矛盾。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国资委可以通过"组建董事会,并向其让渡出资人代表部分职权"的方法,来摆脱自身的尴尬境地。那么,市场机制前提下,国资委显然不能直接充当资产运营实施主体的角色。同组建董事会的道理一样,国资委应将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部分职权(具体实施权能),让渡给其他权能行使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那么,国资委采取哪种方式创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才最为合理。

简要地说,国资委应依"先投资,后授权"的次序,完成持股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创建和运行的"两步走"。1.国资委取得国有资产合法收益权之后,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股东出资的资本金,以法人主体投资的形式,创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因出资而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有者)权益。2.依资产管理(或处分)目标的不同,从"不退求进"和"可进可退"两类行业(或企业)中选择适合的资产,以所有者权能行使主体的身份,将其管理和运营上述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实施权能,授予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行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国资委授权,成为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或公司)中持有的出资权利或股权的全权代表,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资产实施管理运营的职能,并由自己对外承担其行为活动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由此,国资委通过授权法律关系,将其"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具体实施权能"合理让渡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是权力下放的过程,其难点是既要给予被授权方充分的空间,以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又需要用一种合理的形式,实现对被授权方行为的有效监管,以规避因代理成本而出现所有者利益受损的情况。

从"构建特殊型资产经营公司"深化为"以托管关系确定国资委优化产业结构的权能"

优化产业结构,主要是指推动产业结构向合理化、高级化发展,并实现产业结构与资源供给结构、技术结构、需求结构等关联要素相适应。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产业效应功能,保持和提高经济增长率。

产业结构的优化不是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可以为之的事情,需要由政府出面,通过有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影响产业结构的相关因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再配置。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国有资本分布几乎遍及所有工业门类,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居高不下,因此,国有经济中的产业结构优化,直接影响产业整体结构协调合理,以及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最终目标。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自然要责无旁贷地挑起"优化国有经济产业结构"这个重担。笔者认为,国资委要实现国有经济中产业结构的优化,就必须提高产业结构的聚合质量,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于"必进"行业领域中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市场机制不能或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国有经济必须积极参与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两种特殊企业,不能以普通的资产收益最大化作为标准,而应以"必保"国家控制垄断性资源和实现公众职能与社会利益为监管目标。

2.对于"必退"行业领域内企业,以合理、有序退出为监管目标。

3.对于"可进可退"和"不退求进"两种行业领域内的优势企业,以全力支持其"做强做大、做精做活"为监管目标。

虽说优化产业结构应以政府为主导,但具体到企业层面,国资委仍旧不适合作为具体实施主体。操作中,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资委应基于政府的高度,从整个国民经济大局出发,分别确定其各自强化或调整的方向与目标。同时,以托管关系为基础,将其对企业监管的部分具体实施职能合理让渡给其他权能行使主体。具体操作考虑如下:

1.对"必进必保"中掌握垄断性资源和实现社会职能与利益这两类企业,应从国家借助这些企业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出发,通过构建不同的资产经营公司,对其进行不同类型的专业化托管。这种托管的目的不是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政府投资成本的有效性,即国家对垄断性资源的完全掌控能力,以及对公众职能与社会利益的担负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托管责任的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对其资格标准的确定与审核,以及托管过程中指导监督的尺度与要求也应极为严格。

2.对"必退"行业领域内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不同,借助辅业托管、债务托管、不良资产托管、人员托管等多种企业托管方式,以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前提,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有序退出。

上述两种情况,因其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影响和特殊战略意义,适宜从中央现有企业内部挑选合适的企业集团(或其一级子公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重构。同时,还需签订托管合同,以契约的法定形式明确双方关系、托管目标、利益分配方式及奖惩形式等,以求合理实现国资委监管权能,提高产业聚合质量,达成国有经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最终目标。

3.对于"可进可退"和"不退求进"中的优势企业,因今年刚刚开始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外,亦可考虑构建专业型资产经营公司,以"股权托管型"资产经营之名,行"授权持股型"资产经营之实。

最后,在国资委与三种类型资产经营公司(特殊目的型、企业改组型、专业股权经营型)的托管关系中,应以合同或契约的形式,赋予国资委(委托者)拥有对委托事项(托管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监督,对认为超出托管契约的行为进行质询,发现确实存在损害委托者利益的托管行为时中止或解除托管契约等权利。这种安排不是给予国资委某种行政特权,是源于此托管对象并非一般法人财产而是关系国家和全民利益的国有资产,而采取的必要性防范与保障措施。

2022年国有土地使用费怎么算

一、国有土地使用费怎么算? 费用由占地面积乘以占地时间乘以单位面积计费标准计算得出。土地开发期间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住房转让之后,收费对象随之转移。比如房屋空置,费用由房主承担,如果新建住房未售出,则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资企业 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国有土地使用金的标准是什么? 1、个人住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 应补交的 土地出让金 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房 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 商品房 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 购房 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 拆迁 安置房 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 土地使用权 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国有 土地出让 于使用者,需要收入一定的使用金。个人也只能获得的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且达到使用时间,土地的使用权自动归还国家所有,如果还要继续使用,按照规定缴纳使用金即可。缴纳土地使用金也是规范土地使用与利用秩序的关键。 三、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 土地使用税 (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 招标 、拍卖。 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引进的一种过渡性的土地管理法则,但是现在,没有土地使用费的这种说法,我们使用国有土地的时候的土地出让金,也是根据土地最终的成交价格的百分比来收取的。所以,其实在很早以前就废除了土地使用费的这一制度,当下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是使用国有土地需要支付的占地成本。

湖南省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明确试点企业(简称“企业”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下同)国有资产(资本)投资主体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的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的机构(简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下同)或部门(简称“国家授权的部门”,下同)。第三条 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山东青州市国有投资2022年收益权: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落实企业经营权,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 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所持股企业不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资本额依法定程序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倡跨行业、跨地区经营,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

(四)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规范其行为相结合,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国有投资主体经营行为。第五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第六条 确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控制一定数量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二)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原则上要达到5亿元,地市级原则上要达到2亿元;

(三)授权投资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经评估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如下办法: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改组的控股公司,对其所投资企业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二)由省人民政府授权企业集团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三)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能;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时委托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投资主体职能,待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后再行规范。第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或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政府任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由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监事会。第九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依照《公司法》加以规范,并在公司章程、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加以明确。第十条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关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政府颁发的授权书中具体明确。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有资产代表权。有权作为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有权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身份参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经营者选择权。有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投资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

(三)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发展规划、资产配置和结构调整、资本金增减变化等重大决策及限额以上的投资决策,有审查批准权;

(四)投资收益权。有权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享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资产收益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用于增补企业的国有资本;

(五)资产处置权。有权根据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处置所持有的国有产权;

(六)再投资权。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市场导向,将留成收益和部分产权处置收入投向能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行业。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三)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及时组织入库;

(四)定期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报告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督、指导和考核。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根据需要向其派出监事。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等指标。

某投资公司诉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例概述:

某投资公司诉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律师:李志勇

委托人:被告——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裁判结果:裁定允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理论问题: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涉及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的非民事关系被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例。

    对于牵涉行政法规的纠纷,准确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往往在于,某些非平等主体的非民事关系,被当事人以签署合同的方式予以规制。披上了民事合同的外衣之后,这种关系仍然不是民事审判的主管范围。

    本案在厘清了法律关系之后,人民法院希望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裁驳之前,原告撤回了起诉。

三、案例背景资料:

    1999年1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被告建设国家稀土材料产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大口径稀土镁离心球墨铸铁管”,并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当时,被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队企业。

    1999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1999)2252号文件确定:该专项投资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已下达;上述国家投资为国家资本金;确定原告为国家资本金的出资人代表;要求出资人代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拨款后,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80%拨付到项目单位,3个月内将其余的20%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建成投产后,出资人代表可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代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截留、转移、挤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转为借款或其他有偿使用资金。

    1999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协议书》,约定:基于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人代表的关系,原告要成为被告的股东,被告负责协调上级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并办理入股手续,有关入股具体事宜,双方将另行签订有关合同。

    1999年12月28日,原告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要求将800万元拨付给被告,2002年4月29日,原告将其余的20%拨付给被告。

2001年8月14日,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总后勤部移交的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资产和财务关系在国务院单列。

    2001年12月18日,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为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确定被告项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由1000万元调整为800万元,收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200万元,另行处理。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3)88号),授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对被告和原告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争议焦点及法律问题:

1、1000万元投资是国家机关之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该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范围?

2、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的是否应该履行

3、出资人代表的性质认定

五、我方代理意见:

 律师点评:本案实际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1000万元投资是国家机关之行政行为。

    被告获得的1000万元投资是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明确无误属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该1000万元投资系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行政文件,以行政行为进行。其中200万元投资的收回及另行处理亦是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性文件,以行政行为进行。1000万元投资不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行为获得,其收回也不应以合同解除或民事判决进行。1000万元投资是国家机关之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受预算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制,不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该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范围。

2、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性质

    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不是投资发生的依据,投资的发生,投资的收回均非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内容是投资之后,作为投资人代表,原告进行后期管理的方式。 1000万元投资的获得及200万元的抽回均不是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该协议没有履行,也不能履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终止履行。

    该协议书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原告截留了国家投资200万元,并且,在200万元资金到位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对被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部门变更为中央企业工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告成为被告出资人代表一说被国务院新颁行上位法所废止,协议书不应履行。因此,对协议不履行,被告没有任何责任。

3、出资人代表的性质

    所谓出资人代表,是中央政府出资后,以行政行为指定国有投资公司作为代表,在权限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出资人代表权利的产生依据是政府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收益权、表决权归属。出资人代表的产生、变更、确定应属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相关纠纷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

六、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上述代理意见,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范围为由进行调解。原告撤回起诉。

  执行律师——李志勇

国有资产收益权出让怎么报备

国有资产收益权出让如下:

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3、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4、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6、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下,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8、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产权转让凭证和转让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转让方主体相关资料

1)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完整和不受侵犯,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确保事业行政单位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资产。

无主资产属国有资产。

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称“事业行政资产”)是指事业行政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授权,国家科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分代表,管理国家科委及委属单位和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家科委的授权,委条件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称“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科委综理国有资产管理事务。第四条 国家科委对事业行政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第二章 资产分类第五条 事业行政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三大类。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价在50元(一般设备)和200元(专用设备)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满50元和2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量的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划分为以下七类:

第一类 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于建筑物的各种设施,如电器、暖气、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第二类 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电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它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六类 图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

第七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

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帐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拨给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应作为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反映其存量。经费开支形成固定资产或其它资产的,要有对应反映;属于纯消费性支出的,要反映支出项目。

三、其它资产。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二大类资产以外其它形态的资产。如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

事业行政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上述分类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对国有资产报告的要求,制定各类资产的明细分类。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范围代表国家科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第七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的同时,应充分调动资产占用单位有效管理并合理使用资产的积极性。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责任。事业行政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国有资产工作;应指定财会部门并明确专人,按照本办法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管理。资产占用数额较大和资产使用情况比较复杂的单位,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第九条 国家科委机关占用的国有资产,由机关的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本办法实施维护管理。第十条 事业行政单位要切实管好、用好所占用的资产,充分发挥其效能,避免损失和浪费。要按照本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监督和反映使用情况,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第十一条 事业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保管制度、验收制度、清查核对制度和损毁赔偿制度,严格使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登记制度。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等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详尽的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制定并完善保管、领用、交还等办法,妥善保管。

三、验收制度。凡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物件、设备必须做好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时办理卡帐入库手续。

四、清查核对制度。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资产占用单位的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每年至少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损毁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毁坏、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毁浪费,应由过失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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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6836.html发布于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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