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简阳融城国投实业债权拍卖

linbin123456 2023-10-28 120
简阳融城国投实业债权拍卖摘要: 【简阳融城国投实业债权拍卖】?拍卖总规模:本期5000万?起投金额:10万起,1万整数递增?预期年化收益:12月:10-50-100万 8.6%-8.8%-9.1%2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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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融城国投实业债权拍卖】
?拍卖总规模:本期5000万
?起投金额:10万起,1万整数递增
?预期年化收益:
12月:10-50-100万 8.6%-8.8%-9.1%
24月:10-50-100万 8.7%-9.0%-9.4%
?【发行人】简阳xx实业有限公司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每年的3、6、9、12月的15日付息)
?成立计息:每天计息,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成立
?【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
【融资方】简阳融城xx限公司,是根据中共简阳市委【2009】17号文件精神,简阳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营运机构。注册资本金壹亿元,截止2022年底,总资产为142亿,在简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信誉极好,履约能力极强。

【增信措施】
【担保方】简xx资发展有限公司(AA主体),主要承担简阳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土地整理、标准厂房开发以及相应的配套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是简阳重要市政项目建设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体企业,截止2022年,总资产176.73亿,担保实力雄厚。
【担保人】四川龙阳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母公司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简阳市唯一AA+信用评级主体。注册资金18亿,截至2022年,总资产为339.85亿元,是简阳市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事业运营主体,信用评级长期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强。
【风控措施】
1、简阳市xx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龙阳xx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产品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提供对简阳市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140万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

【区域经济】
成都市,别称蓉城、锦城,是四川省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简阳市隶属于“天府之国”成都,位于四川盆地西部、龙泉山东麓、沱江中游。素有“天府雄州”、“蜀都东来第一州”、“成都东大门”之美誉,是中国粮油、肉类、水果主产区和四川粮经作物主产区之一。202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72.99亿元,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36亿元。

无关内容: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

       一、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建筑工程新的承包方的行为

       本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具有重要意义

简阳融城国投实业债权拍卖

    (l)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

    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倒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筑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手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例如,1995年4月发生的江西安义县的一幢7层大楼倒塌事故,该楼原由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经层层转包,最后落到一农村包工头手中,该包工头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所用建材均不合格,造成大楼倒塌,6人死亡,7人重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2)承包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说,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转包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承包人,原承包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既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能变更合同的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是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发包方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商订立承包合同

    特别是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作为承包方,与其订立承包合同的

    承包方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发包方的意志,损害了发包方的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禁止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是国际上的通例,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对建筑工程的转包作了禁止性规定

    如日本和韩国都规定,除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建筑业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一并转包给他人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菲迪克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

    我国建筑法作出禁止转包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二、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的转包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本法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实际中,有些承包商则利用法律允许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再将各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自己只是为了从这种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行为中获利,而并不承担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责任

    为防止出现这种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简阳融城国投实业债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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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74393.html发布于 202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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