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天津宁河投资控股的债权拍卖02号政府债定融

linbin123456 2023-11-04 103
天津宁河投资控股的债权拍卖02号政府债定融摘要: 政府债①:天津本次中央化债分得1000多亿的化债资金天津市宁河区最大的政府平台公司:天津宁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220亿AA发债主体+AA担保【天津宁河投资控股的债权拍卖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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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①:天津本次中央化债分得1000多亿的化债资金
天津市宁河区最大的政府平台公司:天津宁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220亿AA发债主体+AA担保
【天津宁河投资控股的债权拍卖02号政府债定融】
规模:2亿
期限:12个月;付息方式:自然季度20号付息
预期收益:100-300万:8.9%-9.2%
资金用途: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融资方】天津宁xx团有限公司,是宁河区最大的城投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国资委100%控股,公司注册资本44亿元,总资产 236亿元,主体评级AA,债评AA。
【增信措施】
【AA担保】:天津市xx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宁河区国资委直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2.31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2A,承担着宁河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任务。;
【天津市】天津2022年全市GDP超过16311.34亿元人民币。2022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47亿元,人口超1363万,北方第二大城市,区域经济及财政实力强大
【项目亮点】
1、本项目交易对手为天津市宁河区国资委下辖100%独资国有公司,是天津宁河区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2022年总资产236亿,净资产73亿,该公司主要负责宁河区内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具有一定垄断性。主体评级 AA,资产实力雄厚。
【宁河区】宁河区是天津的一个区,近三年宁河区地区生产总值保持增长,其同比增速居全市首位。宁河区将落实“制造业立市”,补齐软硬件短板,提升产业和项目承接能力,打造以未来科技城为主导,经济开发区和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重点发展的承接载体。

新闻资讯:

毕竟很多人都不清楚他们如何区分,那么,工程挂靠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工程挂靠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   1、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二、挂靠与转包法律保护的倾向性不同   与违法分包一样,承包人的转包行为往往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因此,在转包中,法律倾向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具体参见:   《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天津宁河投资控股的债权拍卖02号政府债定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变更了《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挂靠中实际施工人缺乏相应建筑资质,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往往难以保障,影响发包人的利益

    故而在挂靠中,法律规定往往向发包人倾斜,出借资质方应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还是可以请求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具体参见:   《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挂靠与转包合同效力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工程转包与挂靠的认定与甄别》一文认为,结合《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与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对于转包而言,转包合同无效而承包合同有效;对于挂靠而言,不仅挂靠合同无效,而且承包合同也无效”的结论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两条规定规制的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挂靠关系

    至于出借资质方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是否无效,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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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76976.html发布于 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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