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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央企信托-368属地大丰集合信托】仅限盐城客户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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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内容:
装混凝土的容器结构应完好、坚固2、采用泵送混凝土应搅拌均匀,严格控制坍落度
当出现输送管道堵塞时,应在泵机卸载情况下拆管排除堵塞
排除的混凝土应及时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3、使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必须装设车槽前挡板,装料应低于车槽至少10cm;卸料时应设牢固挡掩,并严禁撒把
4、浇筑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支架的稳定状况,且钢筋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5、使用混凝土泵车时,现场应提供平整、坚实、位置适宜的场地停放泵车,现场有电力架空线时,应设专人监护,保持泵车及其布料杆在作业中的各位置均符合下表(表1-1)的要求,作业人员不得站位于布料杆下方
起重机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表1-1) 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距离(m) 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6、人工现场倒运混凝土时,一次倒运高度不得超过2m;平台倒料口设活动栏杆时,道路人员不得站在倒料口处;作业平台上应设钢板放置混凝土;作业平台下方严禁有人;倒料完成后,必须立即将活动栏杆复位;混凝土入模应服从振捣人员的指令
7、浇筑现场必须设专人支搭作业平台,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应符合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9、现场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的昂负责,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具体要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电工值班
10、使用起重机吊运混凝土,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装
(2)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业要求时,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
(3)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起重机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吊装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
(5)现场配合吊运支座的全体作业人员应站位于安全地方,待吊钩和支座离就位点距离50cm时方可靠近作业,严禁位于起重机臂下
(6)吊运时,吊臂、吊钩运行范围,严禁人员入内;吊装中严禁超载;吊装时应先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常吊装;吊运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护栏和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7)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了解现场环境、电力和通讯等架空线路、附近建(构)筑物等状况,选择适宜的起重机,并确定对吊装影响范围的架空线、建(构)筑物采取的挪移或保护措施
(8)吊装中遇地基沉陷、机体倾斜、吊具损坏或吊装困难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11、使用插入式振动器进入模板仓内振捣时,应对缆线加强保护,放置磨损漏电;仓内照明必须使用12V电压
12、使用龙门架或井架运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制作的家体垂直偏差不得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的家体不得超过3‰,且不得超过200mm;井架截面捏,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导轨接头不得大于1.5mm;吊篮导靴与导轨的间隙应为5mm~10mm
(2)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9m;附墙架和架体与构筑物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
(3)架体应远离现场电力架空线路;需靠近时,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4)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作业在其上的全部荷载;架体基础结构应经设计确定;架体地基应高于附近地面,确保不积水
(5)安装与拆除前,应根据设备情况和现场状况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现场应设作业前,并设专人值守
(6)架体各节点的连接螺栓必须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漏装或以铅丝代替,螺栓必须紧固
(7)提升架宜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质量合格证和相关的技术文件
(8)地锚结构应根据土质和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土质坚硬,地锚受力小于15KN式,可选用桩式地锚
(9)安装与拆除架体应采用起重机,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必须设充足的照明;作业时必须设信号工指挥,并应符合起重机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10)卷扬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连接牢固
2)卷扬机必须与地锚连接牢固,严禁与树木、电杆、建(构)筑物连接
3)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提升高度超过了30m时,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4)钢丝绳运行时应架起,不得托地和被水浸泡;穿越道路时,应挖沟槽并设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5)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宜远离作业区,视线应良好;由于条件限制,需安装在作业区时,卷扬机操作棚的顶部应设防护棚,其结构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净荷载
(11)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的顶部必须设防护棚,其宽度应大于架体外缘;棚体结构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净荷载
(12)提升机的总电源必须设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含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Ω/V
(13)架体及其提升机安装完成后,必须经检查、试运行、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14)使用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晕死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提升机的使用要求,严禁超载;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吊篮上下
2)使用前和使用中应对架体、附墙架、缆风绳、地锚、安全防护装置、电气设备、信号装置、钢丝绳等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3)提升机运行试,必须设专人指挥,信号不清试不得开机,有人发出警急停车信号时应立即停机;提升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通讯装置进行上、下联系
4)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必须将所有开关扳回零位,恢复作业前,必须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不得自由落下降至地面
5)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降至离地面1m~2m处,控制缓慢落地,不得自由落下降至地面
6)发现安全防护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必须立即停机
7)使用前应制定操作规程,监理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使用提升机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操作工,持证上岗
8)作业后,应将吊篮降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固锁闸箱
(15)提升高度在30m(含)以下,由于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翁架体;缆风绳应选用圆股归纳钢丝绳,并警计算确定,且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架在20m(含)以下时,缆风绳不得少于1组(4~8根);超过20m时,不得少于2组;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其下端必须与地锚牢固连接
(16)拆除提升机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必须先设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得大于两个标准节(一般为8m);拆除龙门架的天梁时,必须先对两个立柱采取翁措施;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17)提升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8)安装架体时必须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
每安装两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必须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校正,确认稳固后方可继续安装
(19)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必须交替进行,每安装两节,除将单支柱临时固定外,必须将两立柱横向连接一体
13、用附着式振动器时,模板和振动器的安装应坚固牢靠,经试振动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14、浇筑混凝土时,施工人员不得踏踩、碰撞模板及其支撑,不得在钢筋上行走,应设模板工监护,发现模板和支架、支撑出现位移、变形和异常声响,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排险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排险结束后必须确认安全,方可恢复施工
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合同履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前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4至7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配备6-8人;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应配备7-10人;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8-12人
第十条 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山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必须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 2、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性; 4、 审核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6、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混凝土数显回弹仪、砂浆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常规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框图(附个人照片)、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核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后应按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平行检验
第二十条 凡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内业资料整理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分类有序
第二十四条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章 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查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2、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 3、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4、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配合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协助安全评价、协助安全事故调查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
审核工程开工条件,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照计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有效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沟通、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监理月报,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情况;应建立每周工地例会制度,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资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核查重点应包括专业监理人员配备、人员变更、人员到岗等情况; 2、核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核查重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情况等; 3、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 4、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5、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情况
核查重点应包括深基坑等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证取样、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技术质量核查、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 6、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沟通协调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有违反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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