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山东潍河城投债权计划

linbin123456 2022-11-02 244
山东潍河城投债权计划摘要: 【山东潍河城投债权计划】【规模】2亿【期限】 6/12/24/36个月【付息方式】季度付息6个月爆款政信,财政局控股城投首发,两个AA平台担保,采矿用地抵押,变现能力强!打款当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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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河城投债权计划】
【规模】2亿
【期限】 6/12/24/36个月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6个月爆款政信,财政局控股城投首发,两个AA平台担保,采矿用地抵押,变现能力强!打款当天起息!

政信知识:

可以,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属无效

     老公给小三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简介: 祝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闫某(原审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10登记结婚

    2018年1月闫某与李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歌厅唱歌时认识,至于双方的关系李某坚称双方一直是朋友关系;但闫某称双方一开始是朋友关系,后转变为情人关系

     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期间,闫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李某转账,金额不等,其中部分转账金额为520元、521元、1314元,部分转账说明为“老婆,我爱你”“一生一世,我爱你”“我心里只有你一个人”等

    经一审法院核算,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闫某共计向李某转账137959元

    同时,闫某还曾为李某购买戒指,价格为5168元

    但,祝某不要求返还戒指,要求李某给付戒指的折价补偿款5000元,并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所有财物

    庭审中,闫某认可祝某主张的赠与关系,并同意将全部财产返还给祝某

     争议焦点: 闫某赠与李某财物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祝某1429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

    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其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属无效

    若赠与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达成了赠与合同的(如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故赠与行为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

     本案中,闫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且未取得祝某的同意,既侵犯了祝某的财产权益,亦有悖于公序良俗

    同时,李某取得钱款也不是善意有偿取得,而是闫某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无效行为,李某需要返还所有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的特殊规定是包括: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一、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二、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之诉的规定是比较多的,法院审查确定婚姻之诉时,在注意认定重婚的行为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区别,无效的情形消失时,应该不受理诉讼申请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我国的婚姻关系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了相关的婚姻纠纷的时候,要及时的诉诸于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东潍河城投债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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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9022.html发布于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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