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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博山城投债权计划

linbin123456 2023-06-10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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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上新
【山东淄博博山城投债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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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应收质押+城镇住宅用地抵押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高等级公路投入很大,发展迅速

    但是,从已交付使用的高等级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来看,存在不少问题,其中较为普遍的是:在台背或其它构造物处产生跳车现象

    且这种现象在一些软基路堤或高路堤中更为严重,这不仅影响行车速度、舒适性,甚至导致交通事故,还容易使“三背”部位的路面结构遭到破坏

    因此,如何做好“三背”填筑施工的质量控制,已越来越多受到公路质量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背”主要指桥涵台背、挡墙背、路基范围内的结构物台背

    大家肯定注意到公路跳车现象往往多发生在这几个部位,根本原因就是“三背”位置的填筑质量控制不好,导致其沉降超过一定的限度造成

    因此,“三背”位置的沉降控制做好了,跳车问题也就斩草除根了

    而如何解决公路跳车的上部结构设计、施工问题,已有许多专家学者在公路方面的杂志上做过不少精深、权威的论述,这里不在赘述

    本文将重点介绍如何控制“三背”填筑施工质量来解决“三背”沉陷问题,供同行参考

       2. “三背”沉降的规律及危害   2.1 “三背”不均匀沉降产生的范围主要有以下规律:   2.1.1 其产生的范围与涵台背填土高度有关,一般在后台5米左右范围内,对于大、中桥而言,往往在10米或更大的范围内;   2.1.2 时间方面,一般在通车后2~3年内产生;   2.1.3 不均匀沉降的发展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很难把握重新加铺路面的时间

       2.2 “三背”沉陷的危害主要有:一方面对桥涵、构造物的工作状况和使用品质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养护费用增加,并降低了公路使用性能;另一方面将增加行车的风险,降低通行能力,甚至造成交通事故,影响车速;此外由于车辆频繁在“三背”位置加速减速,必然增加车辆能耗和废气的排放,这一点在城市中尤其应予以重视

       3. “三背”不均匀沉降形成原因和构成分析   3.1 构筑物刚度差异   构筑物刚度不同是形成差异沉降的基本原因

    路基属于柔性结构,它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后会不断发生变形和产生较大沉陷

    桥涵属整体刚度结构,基本上认为是不可压缩的

       3.2 地基、地质情况的差异   桥涵设计时对地基的地质研究比较仔细,往往是将桥涵基础置于承载力较高的土层上,沉降量比较小,而路基设计对地基、地质情况是参考桥涵的地质柱状图推断的,往往有差异

    加之碰到软土地基处理更难以彻底

       3.3 台背填料压实质量问题引起的不均匀沉降   众所周知,施工质量问题在“三背”位置更为严重

    主要原因是“三背”填筑一般在构筑物完工后进行,作业面小,缺少有效的压实施工机具,施工困难、繁琐,填方体的材料、长度、层厚和压实度难以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4. “三背”填筑施工的质量控制   考虑到“三背”沉陷是多种因素和条件形成的,所以对它的防治应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相应措施

       4.1 填筑基底的控制   俗话说:治病须治根,堵水要截源

    要避免由于地基情况引起的“三背“不均匀沉降,首先要从地基处理着手

       4.1.1 基底清淤必须彻底,严禁有杂物、浮土、腐殖土等存在

       4.1.2 基底范围内由于地表水或地下水影响其稳定时,应在基底顶面或其它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如横向排水沟或盲沟),或换填不易风化的片石、块石、砂砾等透水性材料,严禁积水浸泡基底

       4.1.3 基底土必须密实,若基底为耕地或土质松散时,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压实度一般不得低于90%

       4.1.4 水田、湖塘等地段的基底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排水、清淤、晾晒、换填、掺灰及其它的土加固措施进行处理

    对软土、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适用于各自特点的特殊地基处理方法治理,如换土、强夯、固结、轻质路堤和粉喷等方法以改善地基,提高承载力,减少工后沉降

       4.1.5 对软土地基,由于现行地基处理方法一般未考虑台背的过渡,往往构筑物的处理与路基处理是分开的,从而导致沉降的无法避免

    建议:在有基底处理时,适当加大涵台背基础处理的范围,适当将处理措施变化的位置往填土路基内部放,最好有大于5米的距离

       4.1.6 做好桥头涵背路基的排水工作,避免路基水流对基底的浸泡和冲刷

       4.2 “三背”填筑材料的控制   “三背”填筑材料质量的优劣是沉陷发生大小的内因

    在施工中要严格控制:对于非片石或非砂砾石的回填材料,要求用料粒径为5~10cm的匀细材料,填筑过程按每15~20cm的内分层填筑压实;对于片石回填材料,选料应为坚硬不易风化的材料,要采用人工手摆片石,使片石之间互相嵌补,大片石尽量贴近层底并大面向下,片石间缝隙和孔洞应用石屑和砂性填料填充,可每隔一米左右采用水力充填砂砾石的方法填充材料,而后碾压或强夯

    手摆片石严禁抛填施工;对于砂砾石填料,一要对材料的粒径级配严格要求,二是要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严禁含泥多的材料进场,夯实时以机械碾压配合灌水法综合实施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选择透水性好、易压实、固结完成快、后期压缩变形小的砂性土和砂砾土,也可使用改善土、加固土、碎石土和轻质填料等

       在高填方的拱涵及涵洞与侧墙相接部位,应尽量使用内摩擦角大的填料进行填筑,而且施工时应注意填料土压的平衡, 也可使用改善土、加固土、碎石土和轻质填料等

       在高填方的拱涵及涵洞与侧墙相接部位,应尽量使用内摩擦角大的填料进行填筑,而且施工时应注意填料土压的平衡,尽量减少回填土的单向推力,不得发生偏压,以免造成工程事故

    这对于管涵、轻型桥台  台等尤为重要

       总之,不同的填筑材料各自特性是不同的,填筑时要正确选择、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填筑质量 4.3 “三背”填筑范围的控制   “三背”填筑的范围直接影响“三背”填料刚度和变形的平稳过渡,范围太长,成本增加;范围太短,达不到过渡要求

    因此如何在满足过渡区技术要求下为缩短“三背”回填范围、节约成本,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进行控制;第一要有足够的长度实现过渡段的技术要求;第二要从施工作业的方便、压路机的压实宽度进行控制;第三要控制好“三背”填土与已填路堤的良好结合所需长度

    笔者根据多年实践摸索,提出可以参考的经济尺寸如下:填料要求级配得当,沿纵向的填筑长度在基底处不少于2米(便于压路机碾压),以2米为基准,对于“三背”填土与路基原状土相接处采用1:1的坡度相接,对于路基土为回填土部分采用1:1.5坡相接

    为确保良好结合,宜采用挖台阶形式与路堤相接,每级台阶高度宜不大于60 cm为宜

       4.4 “三背”填筑厚度的控制   填筑厚度与压实机具有关,一般采用不同的压实厚度,用12~15t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压实厚度不宜超过15cm;用18~20t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压实厚度不宜超过20cm

    当“三背”路基压实作业面狭小,作业空间受到限制时,为了保证不损坏构筑物,大型机械不能使用,必须选择小型振动压路机和振动夯实机相结合进行压实,压实厚不宜超过15cm,层层压实

       4.5 “三背”填筑压实的控制   “三背”填料的压实质量是影响“三背”沉陷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受排洪或通车净高的影响,“三背”路基填方比较高,工程量相当大,但是施工工作面狭窄,大型填筑和压路机械难以展开,因而能否控制好三背填料的压实是道路施工中的难点

       施工过程中尽可能扩大施工场地,以便发挥大型填方压实机械的使用,认真施工,给予充分压实

    受场地限制时,大型压实机械的使用,可采用横向碾压法,以能使压路机尽量靠近台背进行碾压

    对于大型压路机不能靠近台背时,可采用以小型压路机为主,蛙式打夯机、手扶振动压路机、冲击夯为辅进行碾压,确保不留死角区

       4.6 “三背”路基排水的控制   排水措施对填方的稳定极为重要,特别是靠近构筑物背后的填料,在施工中及施工后易积水下陷,因此,三背填筑路基应比区间路基更加注重排水设计,施工时应保证施工中的排水坡度,设置必要的地下排水设施

       一种较成功的做法是对基底做必要的处理后,填筑横坡为3%~4%的压实粘土土拱,在土拱上挖一条成双向坡的地沟,地沟尺寸一般可采用(40~60)cm×(30~50)cm,然后在台背后全范围内满铺一层隔水材料,例如油毡或尼龙薄膜材料,再在地沟四周铺设有小孔的硬塑料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0cm,小孔孔径为5mm,布成梅花形,间距10cm,然后在塑料四周填筑透水性材料,直到路基顶面

    若采用盲沟时,则取消其中的塑料管,而用大粒径的碎石填筑地沟,并用土工布包裹盲沟的出口

       4.7 强化施工质量管理,提高“三背”填筑路堤施工质量   “三背”回填施工管理是确保“三背”填筑施工质量的关键,“三背”填筑施工在管理上必须做到“四专”,即成立专业施工队伍,采用专业机械设备,使用经监理批准的专门材料,安排专门的质量责任人与试验检测人员进行施工和质量控制

       “三背”回填施工管理还要制订详细的操作性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指导书、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建立施工质量档案卡,签订施工质量责任状等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亲自抓

       在大规模回填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选择在后期施工中要使用的机具,在台背进行回填土压实试验

    通过试验,确定回填施工的填料类型、压实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根据试验结果,编写总结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批和存查

    施工单位在回填土施工中欲改变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时,应重新进行碾压试验

       回填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坚持自检制度,坚持行之有效的分工序检查验收,对“三背”回填进行分层验收,每道工序、每个环节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严格检查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随时接受上级各部门的不定期检查,时时把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4.8 加大监管力度,驻地监理严把施工质量关   作为监理单位,“三背”回填施工前应制订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明确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做到“三背”填筑施工处于全过程、全方位的受控状态

       要不断强化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的质量意识,从施工和监理的角度出发,包括在填料选择、材料检测、填筑、碾压及层厚控制、压实机具选择、碾压程序、最佳密实和最佳含水量控制等方面,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和管理办法,并在填筑碾压时要注意桥、涵结构物的安全

    监理要有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决不能心慈手软,应宁左勿右,不合格的填筑坚决返工,并不予计量支付,对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要求施工的,发现一次严惩一次

     5. 结束语   提出三背回填施工的技术要求并不困难,绝大多数施工单位也明白“三背”回填施工的难点以及解决质量问题的方法

    “三背”回填施工场地小,施工难度相应增大,其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关键的因素是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意识,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在施工中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有关文件施工

    监理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不合格的回填工程及时发现和下令整改

       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分头把关,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结合工程实际,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相信这一顽疾一定会得到很好的根治

       提出了解决办法,有助于承发包人今后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明确地震导致的费用分担办法,为顺利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关键词:地震;费用分担;合同条款 2008年,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灾难性的8.0级大地震,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严重受损,四川省各地不少在建工程损坏或出现了安全质量事故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9.3条的费用分担原则,在过去的两年中,大多数因地震引发的费用分担已经结算完毕,但地震损失费用处理过程中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拟讨论费用结算中的相关问题,以便今后能更好地完善合同条款,公平、客观、及时地处理地震引发的相关费用分担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楚 5•12汶川大地震之时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都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该文本通用条款第1.22条词语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39.1条进一步给出了一些不可抗力范围,包括了地震,但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汶川大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由地震引发的余震,由于目前的科学水平尚不能事先预报,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余震引起的各种损失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地震是不可抗力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究竟在什么范围内可以适用地震为不可抗力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尤其是目前在很多合同专用条款中并没有约定,有的用地震震级来确定不可抗力等等,使得后来的合同履行中出现以下问题: 1.1适用地区不明确 如采用地震震级来确定不可抗力,那么是否不管是震中地区,还是地震灾区,或是受地震影响地区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本次地震范围影响极大,除震中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地区外,在陕西、甘肃、重庆、河南、山西等地都有强烈震感,也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甚至国外的一些地区也都有明显震感

    如果把有震感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地区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则范围太大

    反之如果仅仅将震中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地区界定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范围,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范围过小,无法保护灾区人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按地震震级是不能明确发生地震后不可抗力规则范围的

     1.2未考虑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要求,国家明确规定了建筑抗震等级和设防分类抗震标准“,在建筑设计中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房屋的抗震能力应该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众所周知,本次地震,除震中地区很多建筑倒塌外,在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区,建筑物也遭到损坏,甚至在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方,建筑也有损坏;如果对于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区,甚至对于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方,建筑物的损坏,由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建筑物的损坏,可能是因为工程本身的勘察、设计、施工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其修复费用,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因此,为了明确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范围,每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应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地震进行约定,建议将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条内容明确为地震烈度()度及以上的地震,其造成的费用分担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9.3条执行;地震烈度()度以下的地震,其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地震烈度根据地震后地震局发布的地震烈度确定

    2关于延期复工的各种费用处理问题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的紧急通知》,全省施工即日停止;5月16日,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建筑施工现场恢复施工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并在自查合格时,决定是否复工;5月23日,成都市建委发布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恢复施工的通知》,确定了成都市工地复工时间和条件

    但是很多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工人未返回工地,没有足够的人手完成自查,也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考虑到震后房产销售不好,故意推迟开工,明确不执行政府相关规定,要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复工令为准,因此,复工时间就成为承发包双方争论不休的问题

    本文认为该问题可解决如下: (1)2008年5月12~23日的不可抗力期间(仅以成都为例),其地震损失应按合同第39.1条款执行

     (2)从5月24日起,应该按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复工,如果因为发包方原因未能复工,致使承包方一直处于复工准备状态,其管理人员、相关班组、设备材料等必然会发生支出,故应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损失

    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复工的,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复工后,人力、机械、余震等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进度不正常而发生停窝工,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停窝工损失

     (4)应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复工的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复工,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停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一定幅度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时,不作调整

    涨幅超过一定幅度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时,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一定幅度或风险系数以上的价差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复工,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对工程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或其他费用,停工期间,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进行调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3关于总包、分包、材料供应商等的合同履行问题 每一个建筑工程,必然涉及到总包、分包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由于地震导致的费用,也会引起各方的争议,因此理顺他们的关系很重要: (1)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由于地震导致的费用,由其直接与发包人按合同商讨费用分担问题

     (2)由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的,由于地震导致的费用,应当经过总包人汇总后,向发包方商讨费用分担问题

    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按总包与分包合同处理地震损失问题

     (3)由总包人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总包人租赁的设备、周转材料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震后总包人应当及时致函出租人要求其对出租物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后视情况进行修理、更换,提供使用证明,同时不可抗力期间免收租赁费,时间与发包人认可的工期顺延期一致

    未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设备材料供应商承担

     4关于固定价格合同的变更问题 由于地震前很多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进行了约定

    而有的合同将地震列为风险范围内,有的合同没有说明地震是风险范围内或外,那么依据合同条款,合同价格将不能调整

    但是地震后,由于大规模的重建工作,尽管政府采取了资源战略平衡原则,在短期内四川省、成都市也分别出台了对建筑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希望通过行政手段实施价格控制,为灾区重建提供充足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供应;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动力费用、材料价格、设备租赁费用等还是普遍上涨

    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不合理,因此,我们认为合同价格应该调整,变动价格条款或者变更签订“价格开口条款”

    其法理在于“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原则虽然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是司法实践认可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基础动摇甚至丧失,继续维持将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价格应该调整

     综上所述,承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尽可能地明确地震适用的范围,明确由地震可能导致的各种费用,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地震费用分担原则,有利于震后各方尽快处理因地震导致的费用分担问题,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山东淄博博山城投债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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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44471.html发布于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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