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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238号山东济宁兖州标准城投债】
【要素】3亿,23个月(2025年5月23日到期),按年付息,资金用于投资融资方在上交所发行的“融资方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3融投 01)
【预期收益】100万 7.4%;300万 7.5%(合同收益6.1%-6.2%,差额成立7个工作日补齐)
【融资方】济宁市兖州区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兖州区第二大政府平台,是兖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100%直接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AA评级,截至2023年3月,兖州融通总资产70.4亿元,所有者权益23.2亿元;
【担保方】济宁市兖州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为兖州财政局的国有独资企业,当地最大最重要平台,唯一公开债主体,少有的AA+评级城投公司,截至2023年3月,惠民城投总资产545.9亿元,所有者权益208.6亿元;
【区域介绍】兖州区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区”第67位,有多家上市公司,先后吸引2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宁德时代2022年7月21日公告投资140亿的新能源电池产业基地已开工。区内的兖州工业园区,综合实力位居全省省级开发区第二位。2022年兖州区GDP600.1亿,一般预算收入50.3亿,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潜力极大。

央企信托-238号山东济宁兖州标准城投债
无关内容:
对新工人,临时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新建文件夹.rar bd8624037bff9f385049a1d2238bef1a.rar (5.71 KB) 《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民法总则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总则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 〈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
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
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无权处分分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是无权处分
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三、无权处分效力判断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
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
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显然,最高法的思想是把无权处分区分为不同情况:在买卖合同中,负担行为有效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其他合同中如动产抵押、质押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综上,个人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处理他人财产是不合法的,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也是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朋友们在购买重要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时如果是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一定要让第三方出具相关证明,表明第三方有权处理相关财产,避免后期发生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