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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投6个月起,百强县山东济宁邹城政府债,市场稀缺三担保产品!? ? ?
规模:每期5000万元
期限:6个月/12个月/24个月
起息方式:当日计息
付息方式:自然季度付息(3.15/6.15/9.15/12.15)
预期收益率:
认购金额 半年期一年期 二年期
10-99万 8.5% 9.0% 9.5%
100-299万 9.0% 9.5% 10%
300万以上 9.5% 10.5% 11%
【发行方】
? 邹城市XX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邹城市圣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邹城市财政局,注册资本6.02亿元,21年总资产55亿。该地区债务压力小,财政收入高,履约能力以及积极性极高。
【担保方一】
? 邹城市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财政局全资控的当地最大政府平台。注册资本10.2亿,21年总资产557.15亿,营收73.22亿。主体信用评级AA+,存续27只债券合计109.85亿,在中融、五矿、光大等15家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金融机构认可度极高,偿债能力极强。
【担保方二】
? 邹城市XX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第二大政府平台,股东为邹城市财政局(90%)、山东省财政厅(10%)。注册资本7亿,21年总资产184.28亿,营收15.33亿。主体信用评级AA,存续4只债券合计14.2亿,在中融、平安、华鑫等16家信托公司发行信打计划,金融机构认可度高,担保能力强。
【担保方三】
? 山东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全资控股平台,注册资本7.2亿元。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24家,业务涉及多方面领域,合并总资产136亿,21年运营收入达15亿元。该主体债务压力小,财政收入高,履约能力极高。
【风控措施】
1.三方担保提供全额不可撤销保证担保
2.【应收账款质押】发行方提供4.2亿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增信担保
3.【发行方回购承诺】发行方强增信,本息兑付回购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
4.【土地抵押】发行方提供2.8亿优质土地作为抵押担保
【区域介绍 】
邹城市,为山东济宁市下辖市,思想家孟子的故乡,历史名城,位列全国百强县市,GDP高达960.55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4.18亿,济宁市各区县排名第一,邹城市有世界500强兖矿集团,山东共4家,邹城独占一家,还有亚洲最大的坑口电厂—邹县电厂(中国华电集团最大的电厂)这两家大型工业企业为邹城市提供了稳定的税收基础。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是严禁转包的,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个人与个人之间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那么个人之间转包协议有效吗? 一、个人之间转包协议有效吗 个人在公司转包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个人是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并且工程转包行为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体现以下4个方面: (1)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在转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根据过错责任来承担; (2)因转包产生的拖欠材料款、租赁款、农民工工资等费用,转包人单独或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 (3)因转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因转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将面临以下处罚: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记入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并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等
3、刑事责任方面:因转包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三、遇到工程转包纠纷如何处理 (一)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 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四)工程转包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
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一般应以挂靠施工单位和被挂靠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如果施工单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单位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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